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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源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34****082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3民初4365号
    案号 (2021)皖1323执1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州市源宇商贸有限公司、卓杰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李志民装饰装修费用2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宿州市源宇商贸有限公司、卓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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