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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君伦润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569****83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58号
    案号 (2019)皖8601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二、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第一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该笔款项第一被申请人已依《和解协议》约定汇入第一申请人指定的新疆三山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三、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将其所有已收到的第三被申请人股权转让收益中的1%支付给第一申请人。四、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第一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五、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除《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外,被申请人永久放弃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七项仲裁请求,并永久放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关义务的权利;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永久放弃在本案中提出的全部七项仲裁请求,不再享有《股权转让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主张,永久放弃任何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因《股权转让协议》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股权转让协议》有联系的一切索赔、诉因或权利要求,无论是否已经提出,是否已经知晓,也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而产生。六、第一被申请人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申请人无权要求第一别申请人退回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或就第一被申请人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提出任何主张。七、因第一、第二申请人与非《和解协议》签署各方的其他合作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需要第三被申请人代为行使债权,代为清偿债务。第三被申请人代为行使上述债权,收到相应款项后,应将该款项支付给第一、第二申请人。但第一、第二申请人如确认需要由第三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代为向其他合作方清偿其他合作方清偿其债务的,第三被申请人可在收到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代其清偿,并于支付后,从上述款项中扣除。各方于每月30日之前对上述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按照结算结果行使债权、清偿债务。八、第三被申请人现有的合作方相关事宜,由第三被申请人依据相关协议合理解决,保障合作方权益,但不包括融资成本和财务成本等合同中未约定的权益。九、裁决申请人收到人民币4000万元款项后48小时内,依据《和解协议》签署时现状,将达12区块整体移交给第一、第三被申请人。十、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律师费以及因谈判及签署《和解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承担。十一、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216293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申请人已经预缴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664113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被申请人已经预缴的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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