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狮市邦奇服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太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9255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晋民初字第2654号 |
案号 | (2017)闽0582执63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9-15 |
发布日期 | 2018-03-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玉珊、许长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晋江市正隆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34904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蔡明要、石狮市邦奇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玉珊、许长景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明要、石狮市邦奇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玉珊、许长景追偿;三、被告杨莉莉对被告王玉珊、许长景的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莉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玉珊、许长景追偿;四、驳回原告晋江市正隆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17元,由原告负担5317元,被告杨莉莉负担3000元,被告王玉珊、许长景、蔡明要、邦奇公司共同负担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