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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太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379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吉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802执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5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黎平安糯米款265745.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5年4月15日起到2015年5月14日以132872元为基数,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5745.04元为基数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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