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罚字[2016]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未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在现场执法中发现,你公司备用锅炉项目(1套410t/h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需要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备用锅炉项目(1套410t/h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的生产; 2、处以罚款四万八仟元。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9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29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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