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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海福群电气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3701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2民初6057号
    案号 (2020)苏0922执10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滨海福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支付借款本金3330811.41元,并承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6年1月22日结欠利息合计31392.915元、复利2363.89元;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上浮50%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年利率7.8%计算)];二、被告滨海福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支付律师费,该费用按照本判决作出之日起被告滨海福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应承担第一项的还款标的的3%支付;三、被告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侍广义、侍广东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7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滨海福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侍广义、侍广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1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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