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信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1811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03民初545号 |
案号 | (2020)赣0103执1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4月17日起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止)。 二、被告武汉妮乐尔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陈益民、肖信舟对被告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武汉妮乐尔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陈益民、肖信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武汉妮乐尔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陈益民、肖信舟共同承担;被告武汉宝力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7000元,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高清波垫付的鉴定费12000元,由原告江西省博汇九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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