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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2208****19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2252号
    案号 (2018)豫0108执恢4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郜立瑞欠原告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12月31日前的其他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 二、被告郜立瑞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201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12月31日前的其他利息; 三、被告郜立瑞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本金1000万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 四、被告郜立瑞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诉讼费4195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3808.91元、律师费10万元,合计170763.91元; 五、如被告郜立瑞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被告郜立瑞应在逾期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上述所有款项; 六、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郜庭玉、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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