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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郜立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487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8民初40号
    案号 (2017)豫08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1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99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2016信银豫贷字第16426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对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郜庭玉、郜立瑞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57278元,由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新公司、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郜庭玉、郜立瑞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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