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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郜庭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3487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民初字第02251号
    案号 (2017)豫0108执恢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3-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欠原告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9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12月31日前的其他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30日); 二、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201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19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2015年12月31日前的其他利息; 三、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5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本金1500万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 四、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诉讼费76494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51146.25元、律师费13万元,合计262640.25元; 五、如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在逾期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上述所有款项; 六、被告郜庭玉、郜立瑞、河南新源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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