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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军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545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91民初1414号
    案号 (2016)鲁0691执1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1
    发布日期 2016-09-2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业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988.36元、分期手续费3433.32元、利息1515.09元、滞纳金2026.94元,合计56963.71元,并承担按涉案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分期手续费、利息和滞纳金。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上述债权对鲁YVD831号车辆经折价、变卖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王翠霞、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业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业忠追偿。 被告王业忠、被告王翠霞、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元,由被告王业忠、被告王翠霞、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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