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军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2545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691民初1262号 |
案号 | (2016)鲁0691执13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21 |
发布日期 | 2016-09-2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子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1442.69元、分期利息4877.85元、分期手续费5207.15元、分期滞纳金1409.87元,合计72937.56元(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4日以后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于子轩以抵押物鲁FA4697别克汽车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抵押物鲁FA4697别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于战亚对被告于子轩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经对抵押物鲁FA4697别克汽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战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子轩追偿。 四、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于子轩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子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于子轩、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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