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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运政罚〔2021〕712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9日9时30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环城路对浙CC3786自卸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唐元,车辆所有人是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8月25日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郑蓓蕾、苏迎丰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唐元身份证原件、行驶证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道路运输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证据保存清单原件、现场笔录、内部审批表原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平阳县恒通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行平阳昆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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