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兴国电动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50007****136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02民初1357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41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兴国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18年毕发行个企借字第04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18年11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邓步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邓步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兴国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贵州兴国电动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车架部装线1条、电动车总装线2条、灵动新款工装夹具1台、汽车悬挂线挂具1条、电泳线1条、激光焊接机1台享有抵押权,并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由被告贵州兴国电动车有限公司、邓步国、毕节兴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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