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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宣肇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1075****022A
    执行依据文号 (2010)香民五初字第777号
    案号 (2018)黑0110执2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树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哈尔滨昌龙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391230元及延迟给付违约金人民币70437元。二、被告黑龙江省通达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款确定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8226元,由翟树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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