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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2460****347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4民初269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8-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华凯龙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4.06万元并按照合同总价款94.06万元的5%即47030.00元为限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承德华凯龙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50.00元,由被告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司利国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民事判决书附页 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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