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82460****347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24民初937号 |
案号 | (2020)冀0824执14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承德博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15229627.4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偿付,对未履行部分由被告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占江、杨玉锡、刘正新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份额,于执行通知期限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1131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8178.00元,由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被告承德博亚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无力负担,对未履行部分由被告承德磁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占江、杨玉锡、刘正新各承担五分之一。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香 瑞 人民陪审员 佟 洋 人民陪审员 彭 嘉 菂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峥 附页: 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二、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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