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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艺行展示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434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2民初5767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127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季萍要求解除其与被告北京博艺行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的《家具木制品销售合同》的行为有效,合同已于2021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博艺行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季萍预付款11万元; 三、被告北京博艺行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季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万元未给付金额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季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北京博艺行展示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博艺行展示艺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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