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省嘉雷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MA****F32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42334号 |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973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广州碧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嘉雷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化妆品分装加工订单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东省嘉雷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付拖欠的货款余额321033元给原告广州碧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东省嘉雷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付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延付金(以321033元为基数,其中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上浮3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30%计算)给原告广州碧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被告广东省嘉雷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碧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五、驳回原告广州碧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19元,由原告广州碧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00元,被告广东省嘉雷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319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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