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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407****63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民初436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23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腾退位于宝坻节能环保区天宝路西侧、宝旺道南侧、天祥路东侧、宝富道北侧的土地和厂房;二、被告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宝兴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1日前的剩余租赁费605948元;三、被告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按照200万元/年标准支付原告天津宝兴实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至实际腾退和返还涉诉土地及房屋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14元,由被告天津路通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宝兴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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