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市住建罚字〔2021〕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5 |
决定机关 |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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