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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管公(灵)行罚决字[2020]0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2日14时55分许,公安机关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路38号二楼H**商铺的杭州百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杭州百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刘*担任保安员。杭州百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百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灵隐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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