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管公(消)行罚决字〔2018〕170000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百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四条,决定给予杭州百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2018年9月28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8 |
决定机关 | 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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