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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吉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69****600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5465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69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天津合材树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87816.6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987816.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987816.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6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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