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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吉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7415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民初字109
    案号 (2015)津南执字第02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开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8
    发布日期 2016-06-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以 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天津普惠圣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所产生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天津市天联滨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王吉群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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