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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粤肇交罚[2021]005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1年03月25日07时40分在肇庆市肇庆星湖风景管理局门口涉嫌使用粤H22123客运包车从事旅客运输时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按《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一般违法情节,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3月25日07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肇庆市肇庆星湖风景管理局门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肇庆星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使用粤H22123客运包车从事旅客运输时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3
    决定机关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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