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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金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1311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1004民初604号
    案号 (2020)黑1004执5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场地占用费405 163.95元、房屋租金2 777 500元、房屋租金利息474 246.87元,合计3 656 910.82元,2016年5月31日以后基于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产生的房屋租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房屋租金利息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0 111元,由原告负担4 056元,被告负担36 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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