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塔税稽罚〔201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你公司截止2016年4月30日累计预付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邓先学工程款17,700,000.00元,未按规定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2017年8月第3号记账凭证支付“名轩项目脚手架人工费”16,000.00元,未取得发票,直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做账。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 2.你公司在2017年4月预售新时代购物广场一期住宅796,301.00元,未在2017年5月申报缴纳税款,而是在2017年12月份按3%的预征率向原沙湾县国家税务局预缴了税款12,400.00元。违反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7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5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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