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乐(消)行罚决字〔2019〕028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乐清市城南时代广场天野草莓面包坊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路221号(乐联商贸有限公司乐清时代店地下室扶梯旁)的乐清市城南时代广场天野草莓面包坊(经营者:南存丹,使用面积:50平方米,使用性质:商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乐清市城南时代广场天野草莓面包坊(由南存丹负责投资经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4 |
决定机关 | 乐清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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