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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秦工商处字〔2016〕第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咸阳中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咸阳中源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属未正常营业的行为。对该行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吊销证照,营业执照类型:公司,执照号码:6104022400431。二.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三.罚款:0元(零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咸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秦都分局 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陕西省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4-29
    决定机关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白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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