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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太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612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36号
    案号 (2017)皖01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3
    发布日期 2017-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紫荆联合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借款本金2.4亿元及逾期利息779350元(计算至2015年7月16日,自2015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紫荆控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谭育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借款本金及利息,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紫荆控股有限公司、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谭育远及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紫荆联合科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108元,由北京紫荆联合科贸有限公司、紫荆控股有限公司、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谭育远及甘肃水木紫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5000元,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负担43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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