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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犇达纸类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MA****2J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5民初2137号
    案号 (2021)粤0705执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81206606892】。1、被告中山市犇达纸类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新会区振晖纸箱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9058.8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款项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从2020年4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崔帅、田梦琪对被告中山市犇达纸类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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