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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剑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74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12民初2484号
    案号 (2017)苏0412执3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0
    发布日期 2017-12-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世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96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马鞍山世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常州未来发明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马鞍山世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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