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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食药监(长)罚处字[2016]第212016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30
    决定机关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冯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