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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66****96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5521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3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5-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晓洁支付1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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