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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66****96XH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4民初3294号
    案号 (2019)粤0114执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运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汤伟鸿归还借款本金550155.8元。 二、被告张运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汤伟鸿支付上述第一项借款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2月1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三、被告张运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汤伟鸿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邝丽珍、王继全、张雪玲、张志勇、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向原告汤伟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汤伟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被告张运港、邝丽珍、王继全、张雪玲、张志勇、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负担9800元,由原告汤伟鸿负担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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