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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隆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32331****160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322民初1505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13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隆鑫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路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148300元,并以实际未付款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计息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鲍晓洁、咸长江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洛阳路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413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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