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1]3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11月13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喷漆正在生产,喷漆工序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但未按规定使用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催化系统没有开启,喷漆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UV光解催化处理,只经水喷淋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8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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