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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陕西国财科技产业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131MA****HDX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703民初629号
    案号 (2021)陕0703执1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陕西省汉中市锦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汉中市南郑区阳春镇苇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种植劳务费2082564元(2200元/亩×946.62亩),并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被告陕西国财科技产业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83元,减半收取11942元,由被告陕西省汉中市锦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财科技产业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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