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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禅城区宏屋陶瓷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招伟添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33503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4民初6078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8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8-04-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招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6054.55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6月21日,利息、罚息合计79644.33元,复利2383.07,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1%计算)。 二、被告招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 三、被告招伟添、梁玲、佛山市禅城区宏屋陶瓷经营部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6元,保全费3876元,合计9132元,由被告招滔、招伟添、梁玲、佛山市禅城区宏屋陶瓷经营部共同负担9032元,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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