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卫医罚〔202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L8C现已查明:2022年01月06日,***维多利亚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8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4 |
决定机关 |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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