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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1****42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6109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13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邱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铁钢借款本金4005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扣除已支付的63627元); 被告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邢铁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4元,保全费3402元,由被告邱书强负担,被告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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