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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1****422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04民初6354号
    案号 (2020)冀0104执恢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邱书强、史会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素平借款8712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以本金10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以本金106169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以本金1045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以本金995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以本金945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以本金91549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以本金90469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以本金89389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以本金883095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以本金872295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8712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另从利息总额中扣除16600元)。 被告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驳回原告王素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9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邱书强、史会娟、石家庄博士德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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