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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010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擅自在110国道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行政处罚内容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1
    决定机关 乌兰察布市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支队察右前旗路政执法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