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城法(直)罚字[2019]第2100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半山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半山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案被处罚人姓名:杭州半山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半山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10月8日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87号城北大厦把商业用水用作杭政储出[2013]47号地块施工用水,该行为于2019年1月17日9:45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未能提供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该行为后经我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予以查实。依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属擅自改变用水性质。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1-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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