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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青泰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林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9166****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302民初8056号
    案号 (2020)苏1302执1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74193.16元、利息710496.96元、罚息626309.7元,合计16310999.82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8年7月26日,之后以14974193.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932%之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正曹、章雪芬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江苏中青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的房地产(详见附件一: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6-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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