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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97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6民初196号
    案号 (2018)苏0116执1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4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元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01124.31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06036元,由被告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江苏奕淳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21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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