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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河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0897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1民初1982号
    案号 (2017)苏0111执3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5
    发布日期 2017-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江南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70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被告南京奕淳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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