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无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828413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864号 |
| 案号 | (2014)穗越法执字第0256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4-03-11 |
| 发布日期 | 2015-10-2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余额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1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29250元,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二、被告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盛作对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盛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90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盛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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