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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284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00864号
    案号 (2014)穗越法执字第025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11
    发布日期 2015-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余额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3年1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29250元,从2013年1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二、被告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盛作对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盛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903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新一代渔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恒发集团有限公司、童建辉、陈盛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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