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2760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4民初332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3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胜宗(JIANG SHENG ZONG)、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包括投资款本金1350万元及以投资款本金13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 二、江胜宗(JIANG SHENG ZONG)、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6万元、财产保全费损失5000元、公告费2230元; 三、北京加华维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江胜宗(JIANG SHENG ZONG)、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胜宗(JIANG SHENG ZONG)、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 724元,由江胜宗(JIANG SHENG ZONG)、北京加华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加华维尔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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